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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沈文霞律师

    赵某是深圳市某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的员工,1987出生,在2015年7月31日在工作场所因突发疾病死亡,经深圳社保机构认定为工伤,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合法工伤保险待遇为:1、丧葬补助金:36324元(按月供样亲属抚恤金2179.2元);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880元;合计613204元。社保机构将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偿付至赵某妻子的个人账户,但赵某的表哥因担心赵某妻子将全部款项占为己有,会致使赵某父母老无所依,故希望律师拟写一份协议由各法定继承人继承该笔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该笔一次性工亡补偿金是否可以作为遗产由各法定继承人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1122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即遗产是公民生前合法取得并在其死亡时实际存在的财产,产生于死者死亡之前。而工亡补助金则是基于公民人身受到侵害而对其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与物质补偿,获得工亡补助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工亡补助金与遗产属于不同的范畴,由于工亡补助金是在受害人死亡后才产生的,并非死者生前的财产,也不是给予死者的,因此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不能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虽然工亡补助金不是遗产,不能继承,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参照继承的规定进行分配,分割时应优先照顾被扶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应根据与死者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进行适当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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